天津鸿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资源化循环再生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公众参与补正公示
《天津鸿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资源化循环再生利用项目》目前已由评价单位——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事务代理中心有限公司基本编制完成,现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公示该项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具体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要
天津鸿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7000万元,于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嘉园道170号,建设废活性炭资源化循环再生利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废活性炭再生处理厂,一期工程设置一条废活性炭再生线,规模为年处理废活性炭1万吨(涉VOCs治理废活性炭6000吨,其他废活性炭4000吨),预留二期工程扩建位置。本次环评评价内容仅包含一期工程内容,二期工程暂不建设,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需另行评价。本项目建设周期预计10个月。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1、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是暂时的,采取一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影响较小;
2、运行期:
大气污染物:SO2、NO2、PM10、CO、HCl、HF、NH3、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TRVOC、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水污染物:pH、COD、BOD5、SS、氨氮、总氮、总磷;
噪声:锅炉、筛分机、破碎机、各种泵、空压机、各类风机、冷却塔等设备噪声;
固体废物:实验废物、废活性炭、飞灰、粉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包装、废机油、生活垃圾等。
三、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以及结论要点
(一)施工期
由于施工期较短,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较小。故本评价仅对施工期进行了简要分析,重点提出施工期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做好本评价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废水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营运期
(1)废气影响
本项目原料库废活性炭储存废气中的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天津地方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上料、筛分、破碎等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NOx、SO2、HCl、HF、CO、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限值要求;NH3的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
本项目建成后无组织排放的粉尘、非甲烷总烃在各厂界处浓度值均低于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可实现厂界达标。原料库开关期间有少量恶臭无组织排放,经扩散后在各厂界处浓度预测值均低于DB12/059-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均可实现厂界达标。不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2)水环境
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实验废水、离子交换树脂再生水、锅炉排污水、冷却塔排污水、碱喷淋废水、原料库地面冲洗废水、洗车废水、废活性炭渗滤液和生活污水。其中原料库地面冲洗废水、废活性炭渗滤液、洗车废水经”砂滤+活性炭”过滤装置过滤后回用于原料库地面清洗、废活性炭补水及车辆冲洗;实验废水和碱喷淋废水收集后,回喷急冷塔;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进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京津科技谷污水处理厂。本项目综合废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要求,不会对水环境产生影响。
(3)声环境
本项目投入运营后,噪声经建筑物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影响值可以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昼夜间标准值,本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标排放,预计设备噪声不会对本项目及外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实验废物、废活性炭、飞灰、粉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包装、废机油、生活垃圾等。实验废物、废活性炭、飞灰、废活性炭包装、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废活性炭送回转窑再生,其他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粉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一般固体废物,粉炭可部分回用,其他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城管委清运处理。在保证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及时外运并完善其在厂内暂存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不会对外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四、环境影响主要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天津市和武清区的规划要求,厂址选择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选场址交通设施完备,条件优越,地理优势明显。项目能够满足清洁生产的要求,采取的环保措施切实可行;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经预测,工程投产运行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本项目施工期内对水、气、声、生态环境等均产生一定环境影响,在切实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可使环境影响降至较低程度;项目的建设从整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看,该项目的建设有较大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因此,在切实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环境管理,保证环保投资的投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工程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参与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_V6o-BOaqB2_eTplVpQ9g
提取码:w43p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联系人:郭工
联系电话:13682051847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汊沽港镇区、汊沽港镇医院等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tjepac.com.cn/content.asp?InfoId=3046&lanmuid=4&leibieid=52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给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5月13日~2024年5月25日,共10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天津鸿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总 联系电话:15320023681
(2)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事务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2-1-301(邮编:300384)
联系人:郭工 联系电话/传真:022-83710316
E-mail:nkguocaixia@163.com
天津鸿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3日
天津鸿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资源化循环再生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公众参与补正公示
- 分类:壹鸣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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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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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鸿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资源化循环再生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公众参与补正公示
《天津鸿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资源化循环再生利用项目》目前已由评价单位——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事务代理中心有限公司基本编制完成,现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公示该项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具体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要
天津鸿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7000万元,于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嘉园道170号,建设废活性炭资源化循环再生利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废活性炭再生处理厂,一期工程设置一条废活性炭再生线,规模为年处理废活性炭1万吨(涉VOCs治理废活性炭6000吨,其他废活性炭4000吨),预留二期工程扩建位置。本次环评评价内容仅包含一期工程内容,二期工程暂不建设,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需另行评价。本项目建设周期预计10个月。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1、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是暂时的,采取一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影响较小;
2、运行期:
大气污染物:SO2、NO2、PM10、CO、HCl、HF、NH3、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TRVOC、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水污染物:pH、COD、BOD5、SS、氨氮、总氮、总磷;
噪声:锅炉、筛分机、破碎机、各种泵、空压机、各类风机、冷却塔等设备噪声;
固体废物:实验废物、废活性炭、飞灰、粉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包装、废机油、生活垃圾等。
三、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以及结论要点
(一)施工期
由于施工期较短,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较小。故本评价仅对施工期进行了简要分析,重点提出施工期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做好本评价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废水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营运期
(1)废气影响
本项目原料库废活性炭储存废气中的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天津地方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上料、筛分、破碎等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NOx、SO2、HCl、HF、CO、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限值要求;NH3的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
本项目建成后无组织排放的粉尘、非甲烷总烃在各厂界处浓度值均低于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可实现厂界达标。原料库开关期间有少量恶臭无组织排放,经扩散后在各厂界处浓度预测值均低于DB12/059-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均可实现厂界达标。不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2)水环境
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实验废水、离子交换树脂再生水、锅炉排污水、冷却塔排污水、碱喷淋废水、原料库地面冲洗废水、洗车废水、废活性炭渗滤液和生活污水。其中原料库地面冲洗废水、废活性炭渗滤液、洗车废水经”砂滤+活性炭”过滤装置过滤后回用于原料库地面清洗、废活性炭补水及车辆冲洗;实验废水和碱喷淋废水收集后,回喷急冷塔;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进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京津科技谷污水处理厂。本项目综合废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要求,不会对水环境产生影响。
(3)声环境
本项目投入运营后,噪声经建筑物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影响值可以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昼夜间标准值,本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标排放,预计设备噪声不会对本项目及外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实验废物、废活性炭、飞灰、粉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包装、废机油、生活垃圾等。实验废物、废活性炭、飞灰、废活性炭包装、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废活性炭送回转窑再生,其他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粉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一般固体废物,粉炭可部分回用,其他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城管委清运处理。在保证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及时外运并完善其在厂内暂存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不会对外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四、环境影响主要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天津市和武清区的规划要求,厂址选择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选场址交通设施完备,条件优越,地理优势明显。项目能够满足清洁生产的要求,采取的环保措施切实可行;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经预测,工程投产运行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本项目施工期内对水、气、声、生态环境等均产生一定环境影响,在切实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可使环境影响降至较低程度;项目的建设从整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看,该项目的建设有较大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因此,在切实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环境管理,保证环保投资的投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工程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参与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_V6o-BOaqB2_eTplVpQ9g
提取码:w43p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联系人:郭工
联系电话:13682051847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汊沽港镇区、汊沽港镇医院等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tjepac.com.cn/content.asp?InfoId=3046&lanmuid=4&leibieid=52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给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5月13日~2024年5月25日,共10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天津鸿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总 联系电话:15320023681
(2)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事务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2-1-301(邮编:300384)
联系人:郭工 联系电话/传真:022-83710316
E-mail:nkguocaixia@163.com
天津鸿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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